民间借贷手持收条就存在债权关系吗
发布时间:2021-01-07 22:11:17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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借贷网讯 有收条可以说明他们之间存在债务关系吗?2008年3月,陈某向法院提起诉讼称,被告林某在2007年9月期间因急用钱曾向原告借款9万元,被告没有向原告出具借条而是出具了收条。现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偿还借款。在庭审中,陈某向法院提交了被告书写的收条,收条上载明:“林XX今收到人民币90000元整。 收款人:林XX 2007年9月X日”。
案件复杂,交由律师来审辩,林某委托的代理人曾永前律师辩称,被告林某从未向原告陈某借过款,反而是原告曾向其借款9万元。后原告还款时,因以前打过的借条丢失,所以向原告出具了这张收款收条。法院经审理后认为,因原告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原、被告之间存在借贷关系,故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。
陈述案件事实如下,2009年2月,陈某再次向法院提起诉讼称,上次诉讼是为了要回被林某侵占的9万元而编造了借款事由,事实上双方并不存在借贷关系,原告也未购买过被告任何物品,被告收取原告9万元没有法律依据,属不当得利。应依法予以返还。
最终法院审理结果如下,被告林某的代理人曾永前律师在庭审中指出,不当得利作为债的发生原因之一,表明在当事人之间因利益发生不当变动而产生的一种债权债务关系。而仅凭本案被告林某出具的收条,不能确定陈某与林某之间存在债权债务关系。法院依法采纳了被告代理人曾永前律师的意见,判决:驳回原告陈某的诉讼请求。